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丨我为投资者支招!

低门槛、零风险、高利息、日返息”,面对这么多的诱惑您是否动心过?千万警惕!这些都是非法集资的“障眼法”!

 

今天,带大家一起了解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概念

 

1、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二、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骗术

 

骗术一:投资类集资

 

不法分子以投资理财为由,向消费者承诺无风险、有担保、高收益,公开向社会进行宣传以此吸收公众资金,更有些不法分子通过虚构投资项目或伪装成借款人,直接向消费者进行集资诈骗。

 

 

 骗术二:网贷类集资

 

不法分子通过网贷平台将消费者的需求编造成虚假项目以此吸引消费者,并运用借新还旧的骗局形式,向消费者发布大量信息并吸收资金,以达到集资目的。

 

骗术三:养老类集资

 

不法分子以“建设养老院,快乐养老、安度晚年”等相关养老项目及口号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并承诺会给予高额回报且投资后可低价享受优质养老服务,诱使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骗术四:房地产集资

 

某些不法房地产企业在房屋项目尚未获得许可或有些房屋土地还未进行开发建设时,便虚构可以内部购买、发放会员卡等形式,变相向消费者进行兜售以达到融资目的,更有部分地区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

 

骗术五:理财类集资

 

不法分子通常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名词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假称为新的金融产品或利用加盟、代理、专卖等经营方式迷惑消费者,使消费者失去判断能力,以达到集资的目的。

 

温馨提示

 

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三、非法集资典型“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让其动员亲友加入,使得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四、非法集资防范指南

 

1、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1)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2)要稳健,不要冒险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力,不轻易冒险投机!

 

(3)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不是投资,而是投机!

 

2、风险防范提示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返回顶部